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-公积金代办公司
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苏州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,可申请公积金贷款。住房职工本人与配偶、公积公积金代办父母(含公、金贷件婆或岳父、款条岳母)、苏州子女(含媳妇、住房女婿)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公积,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。
一、金贷件借款申请人的款条公积金代办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,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。苏州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住房共同买受人,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共同借款申请人:
(一)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;
(二)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,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金贷件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。
二、款条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,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,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(含)以上,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(以下简称个人账户)处于正常缴存状态;
(二)无公积金贷款余额;
(三)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;
(四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;
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、联排别墅(屋)、酒店式公寓(70年产权);
(五)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;
(六)能够落实贷款担保。
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%。
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,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,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。